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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

发布日期:2024-08-23 15:02    点击次数:201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有关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476.49万亿元,同比增长8.5%。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随着金融业规模扩张,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持续提升,从传统的金融基础知识科普,逐渐升级为对财产安全、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以及良好行业环境的追求,这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彰显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集中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告》明确了具体职责分工,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协调性和工作效率,加快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

根据《公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在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此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在董希淼看来,按照机构监管职责和分工,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的职责分工,是落实金融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的体现,有助于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服务,使消费者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更加高效。

与此同时,《公告》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李一帆表示,2024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429.58万亿元,占金融业机构总资产比重超90%。可以说,银行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银行业将深入落实“金融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比如,结合自身实际,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教力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宣传工作;与时俱进优化并改进服务质量,把“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有机融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多方不懈努力、久久为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业机构,要勇于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责任和主要工作。”董希淼建议,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体系。同时,还可以应用技术手段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覆盖面,以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丰富处理方式,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效果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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