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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盈定开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2 10:26 点击次数:156
关于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8 月 29 日
基金名称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乐盈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515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江乐盈定期开放
公告依据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乐
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09 月 0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09 月 02 日
注:1、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该日)。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 2024 年 9 月 7 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十四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关
注。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
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关于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不存
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封闭期为 2024 年 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本基金
第二十三个开放期为 2024 年 9 月 2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6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期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 2024 年 9 月 7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十四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关于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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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包含 10 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
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N≥30 天 0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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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65779500
网址:www.cjzcgl.com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平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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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jzcgl.com)查阅最新更新的《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进行咨询。
(2)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
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